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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24 2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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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影视制作咨询问价,影视制作公司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品牌影视制作咨询问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品牌影视制作咨询问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影视商务是干什么的?

影视商务 岗位职责:

品牌影视制作咨询问价,影视制作公司

1.根据公司影视项目洽谈品牌植入.赞助等商务合作;

2.建立不同领域品牌商家的合作关系,协调维护客户关系;

3.与品牌方沟通商务合作方案和权益,签订合约,完成后期执行。

拍一部电视剧需要多少钱?

这个没有统一标准答案,从几千万到几亿不等。专业的好团队会知道如何用有限的钱拍出最好的效果。

“专业合格的制片人,既要懂市场也要懂制作。”

在拍摄过程中,制片人和导演又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一个要控制成本,一个要创造艺术,在不浪费的情况下最大化的实现效果,着实也是个拼智商、拼情商的技术活。

王大林举了个例子,拍摄《右玉》期间,有一场染红旗的戏,吴子牛要求搭建一个染坊,但他认为只为一场戏搭这么大一个景,“性价比不高”。

那场戏讲述的是共和国成立,当时还没有五星红旗,右玉县收到上级发来的电报中只有设计图,必须要染红布,做红旗,没有这场戏,就无法体现时代背景下的大情怀,虽然镜头少,却是全剧不可或缺的重头戏。“这个钱就得花”,了解了戏份的重要性,王大林知道染坊必须搭。

而对于并非如此重要的场景,王大林则会说服导演,花小钱、办大事!作为团队的领头羊,时刻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让导演发挥更好的艺术创作水准,彼此相辅相成,才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

拍摄一部电视剧成本是非常高的,这几年上升的特别快。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演员的片酬太高,像投资几个亿的电视剧大部分的钱都用于演员的片酬上了。这也是电视剧质量低下的原因。



个是目前网上流出演员按照电影片酬排名的,可以从图中看出,电视剧演员的片酬目前国内一线明星片酬都在一个亿以上。

像杨幂主演《三生三世》就是投资几个亿的电视剧,不过杨幂也并没有让投资方失望。《三生三世》口碑不错,收视率也高,投资方也该也赚了好好几个亿了。就连《三生三世》里面杨幂穿过的戏服都能卖个上万块,小编表示那东西买来做啥,夏天拍摄那么热,全都是汗水。不知道那个最后花一万多竞拍到戏服的朋友现在有后悔不。不过今年投资上亿的电视剧那么多,有《扶摇》《赢天下》《如懿传》等不知道最后哪部能杀出重围。

烂片就会亏钱?不一定。


电视剧质量好赚钱本就无可厚非,但是烂片也不会亏钱的。像国内一些抗日神剧制作成本只有1000来万,但只要答好关系,电视台买他就能赚到钱。就算是网剧凭借着网络平台他也能赚。

其实文化产业本来就跟商业挂钩的,很多投资人拍摄电视剧只是为了洗钱,他不在乎赚多少钱,他只在乎花掉多少钱。最后,还想说一句,为什么群众演员工资那么少呢?演员却都是上亿的呢?

有些影视需要某平台VIP才能看,这样剪辑会不会有版权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人身上的损害。

如果你的行为不会为个人获利,并且明确指出了来源,我认为不构成侵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很多新兴行业出现了,其中之一就是自媒体。很多令人关心的问题随之而来,比如视频自媒体作者们剪辑电影、电视剧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侵权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著作权法中的几点来看,允许剪辑影视作品的范围还是相当宽松的。一般视频作者们剪辑的作品基本都属于二次创作,这意味着其作品有自己原创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剪辑抄袭。

例如一些鬼畜视频、盘点视频及电影推荐等基本都属于评论类型的。其中引用的视频素材是为了表达某一观点或者是为了说明一件事,所以这种剪辑应该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有些视频创作是否合法就有点难以界定,例如一些视频自媒体XX分钟看一部电影。虽然视频是“精炼”过的有自己组织语言,但视频中引用的篇幅太大以及含有剧情透露成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这种用法是否属于“适当引用”?

2018年6月7日,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等5家公司,不满谷阿莫制作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影片并重置而提告侵权,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谷阿莫未经授权违法使用电影片段重置,将他起诉。

台北地检署调查整起谷阿莫事件之后,认为他的确是没有经过授权,也就是违法的情况下使用电影片段重制,这样的行为已经涉犯《著作权法》,因此依法起诉。

谷阿莫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方买了几部影视作品的版权还没上映,而被告谷阿莫就“快速”带他的观众看了一遍,影响了别人的利益。

虽然大多数剪辑影视作品的条件非常宽松,但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在自己的视频里说明下来源是一个非常的好习惯,还没上映或上映中的VIP电影最好不要大篇幅引用,以免吸引相关利益者的仇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品牌影视制作咨询问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品牌影视制作咨询问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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